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都可被判断为夫妻个人所有财产:
(1)在婚前所取得的任何财产;
(2)在遭受
人身伤害过程中所获得的
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
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3)
遗嘱或是
赠与合同明确按规定仅归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
(4)专属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应该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依据该法典婚姻篇的司法解释来看,单独划归夫妻双方某一方所有的财产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就自动转变为双方共有的
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
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的话则例外。
因此,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若是借款给伴侣的款项都应仍然视为贷款者的
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在婚姻期间也必须继续偿付这部分
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