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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扶助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相关制度,在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倘若其中一方面临着经济生活上的严重困难,而另一方便具备相应的承担与支付能力的话,则后者必须向前者提供适当程度的物质救助。
这便意味着,离婚期间出现的经济援助问题必须在离婚事件发生之时提出,且申请援助的一方须实际存在经济生活上的窘迫困扰;
同时,提供救助的一方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以及承担责任的义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一方是否确实处于生活贫困状况的判断标准十分严格,往往只在其完全依赖个人所得财产及离婚所获财产亦难以维系其基本生计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生活贫困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新修订: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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