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
贪污罪中如何界定
非法占有,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考察因素:
首先,
行为人在其口供中所明确表达出的关于非法占有公款财产这一意图的表述;
其次,从行为人的实际行动和客观表现中体现出来的他/她所抱持的非法占有公款财产这一目的性。
贪污罪乃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盗取、骗取等途径来非法占有公款财产的
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