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中的
责任人被判定为全责时,其必须承担起所有受损补偿费用的
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导致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且责任方是
机动车辆,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其所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畴之内进行赔付;
若仍然有剩余的补偿费用未得到解决,将依据各自过失行为中所占有的比例来负担责任,而在确定责任人负完全责任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起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