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而言之,
行为人涉嫌挪用本单位资金时,其侵害的主要客体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对资金
使用权和收益权方面的权益,而其受害对象恰恰是上述机构自身拥有并实际控制的资金资源。
至于被定义的“本单位资金”,可以理解为由各个单位自主提名或实际使用的,所有以货币为主要表征形式的物业形式的财产总额。
就经济交往中可能涉及到的短期收取、预先收取、暂时储存其他单位或人士的金钱财物,以及接受对方支付的本金、商品等事项,如果受收入方已以履行单位名义进行了确认或执行的程序,那么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内部资产的一部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