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关押于
拘留场所的期限通常是要计入最终宣
判刑期之中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拘役的
刑罚周期应自判决正式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
羁押的被告人来说,其每一天的羁押经历都可以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同样地,
有期徒刑的刑期也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被羁押的被告人而言,他们每一天的羁押经历亦可相应地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可以计算刑期的。根据《刑法》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