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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在我国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中,已经构成犯罪既遂后,司法机关可根据其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首先是将那些并非自有且由自己代理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地占有为己有,并且在私自处理完毕之后,仍对返还这笔财物持有罔顾态度的行为,若数额较为庞大的话,应当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要承担罚金等经济处罚责任;
其次,如果行为人把他人的遗忘物或者是事先已经埋葬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并且在私自处理完毕之后,仍对交回这些物品持无所谓态度的话,同样要是这个数目达到较大程度的话,也应受到同样的惩罚方式,即被判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最后,当行为人的变造金额相当庞大时,或者说存在着其他一些严重情节的情况下,那么刑法就会规定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即被判以两年以上,但是五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同时还需得按照相关要求缴纳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新修订: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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