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委托制定的合同里,承揽方应根据订约者的特定需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发上工作成就品,而订约方则需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酬劳费用;
因此,定作人和承揽方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处于一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之上的,他们相互之间并不具备隶属于对方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见,无论在履行何项工作内容时,若承揽方向第三者或其本身带来了
财产损害或
人身伤害,订约方均无需对该等损失负责
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