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
当事人所提交之
行政复议申请之后,行政复议机构将依下列步骤展开工作:首先,须在收到申请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全面审查,并据此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若决定采取不受理措施,则应以
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申请人相关结果;其次,当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在受理日期当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公正地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裁决;最后,如需承办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属于本机构具体负责的范畴,我们有责任告知申请人向更具资质的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寻求帮助和协助。《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