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司债务的清偿问题,其
债务清偿次序如下:
首先,应当优先偿还的是(一)破产企业
拖欠员工的
工资、医疗津贴、
伤残补助费等福利款项;
(二)作为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相关法律与行政
法规要求企业必须支付的员工
赔偿金;
其次,应清偿的是破产企业拖欠的除上述款项以外的所有
社会保险费用及未缴纳的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
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