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出现丈夫举债的情况时,作为妻子并不必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具体来说,若是这部分
债务是由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负担,那么它便被视为
个人债务,通常应由负债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存在其他特殊约定。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我们就会将其归类为
共同债务,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同样地,除非存在其他特殊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