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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牵连犯是否应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牵连犯,乃指罪犯所实施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与他们所欲达成的目的行为或引发的原因行为关联的不同罪名犯罪形态。
例如,发生盗窃财物之后,为掩盖犯罪痕迹而伪造印章这类犯罪事件即是很典型的牵连犯例证。
针对牵连犯的审判裁决,我们通常会选择从最严重的一项罪名出发给予惩罚,或是综合判定从其中最为恶劣的那一项罪名出发予以量刑
这样考虑的原因主要源自于牵连犯罪的本质特性,即罪犯的犯罪目的仅有一个,而他们的相关行为又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间的紧密联系。
这一认识使得在处理牵连犯案件时采用从一重罪量刑的方式符合罪刑相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首先,牵连犯在客观层面展现出行为人实际实施了两个或多个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素的恶性行为;
其次,在主观面上,牵连犯体现的却是在一定牵连意图的驱使下为之发动的数个犯罪故意;
再者,牵连犯触及的犯罪客体也是涵盖了两个以上具有不同主动侵犯特性的行为。
其次,将牵连犯按照普通多罪型态来进行合并审判符合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为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不涉及任何牵连关系的多个独立犯罪相比并未呈现出本质性的区别。
这是因为,如果我们坚持对牵连犯进行数罪并罚,那就能够更好地达到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出现了大量关于牵连犯进行并罚的明确规定。
最后,对牵连犯实施数罪并罚还能有效指导走出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
牵连犯自从它诞生以来就遭遇到了众多困境,表明牵连犯的研究已经陷入了一种死循环之中。
但是将它视为并罚的一组数罪,则就能使牵连犯的存废、牵连关系的判断等一系列问题得以轻松化解。
综上所述,为了达到我国刑法的具体诉求,我们应当采取对牵连犯进行数罪并罚的方式,这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有着极大益处。
至于行为人主观上犯有只构成熟一罪的目的,他可能误以为自己仅仅犯了一罪,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他实施数罪并罚。
然而,因为牵连犯存在于世的历史时期较短,在全球范围内真正理解并接纳它的国家为数极少,甚至连先前曾承认过牵连犯概念的日本等国家,也都开始计划取消这一刑法理念。
与其相对的是,对牵连犯进行并罚的做法,能够与连续犯罪、吸收共同犯罪犯罪类型保持很好的平衡。
而连续犯罪之所以需要从多个层面重处断原则,是因为每个连续犯罪都具有同质性特点,而吸收共同犯罪中的每一个行为也都具备基本性质的一致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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