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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包括什么内容

(1)践行庭审实质化理念。
审判流程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枢纽所在,只有经过inperson判决确认为有罪后,才能够对犯罪分子作出定罪量刑的裁决。
而庭审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为了达到审判中心主义之目的,应当主动调整以庭审为主导的审案策略,摆脱庭审过程中过于强调外表形式、忽视案件实质的倾向,使得庭审工作能真正回归其本位,成为事实认定准确无误、证据审查适度全面及法律运用恰当到位的核心。
同时,还应强调庭审的管理监督职能,确保由法庭审理的各類案件能历经法律和历史的双重考验,切实达到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率的双赢局面。
(2)强化审判流程对审前程序的约束力。
充分发挥审判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正义护航员的角色,使侦查调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步骤均按照审判流程的规范要求展开并推进。
此外,还需要深化审判功能在保护被告人权益、珍视人权方面所做出的贡献。
构建并不断完善带有刑事诉讼特点的司法审查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3)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
实践“让裁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任”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决贯彻执行“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守“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完善相关规定如“证人出庭制度”“快速宣判制度”等。
以此方式,使审判工作能真正承担起坚守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
总而言之,为了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实审判中心主义方针,让法官在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引导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致力于让每位普通百姓在每次司法案件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带来的福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最新修订: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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