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各项
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
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秩序,而具体的
犯罪对象则主要指向了相关
诉讼程序中的
当事人;
其次,从本罪的行为表现与客观特征来看,它实际上主要是帮助当事人进行毁灭、伪造
证据的行为。
这里的“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提供所需的各种工具、扫清相关障碍、提出策略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给予鼓励和支持,以便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的决心与意志。
再次,本罪的主体资格要求为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态是出于故意。
换句话说,
行为人对于对方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这一事实有着明确的认知,然而即便如此,他们仍然希望通过实施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来实现某种利益或目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