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
犯罪之情形且该通知对侦查过程造成妨碍时,依法必须在
被拘留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二十四个小时内,及时告知涉嫌
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及其
近亲属。
然而,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散后,应尽快通知被拘留者的亲人。
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
拘留行动之后,应该尽快将嫌疑人移交给看守所关押,但此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此基础上,若暂时无法完成通知
家属之程序,则需耐心等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