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检索可能导致
侵权的
著作权诉讼。关于
著作权的定义及其相关范畴,可以理解为,著作权是基于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于包含文学、艺术和科研领域内的所有作品所拥有的
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统称。然而在中国大陆地区,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其简称为“版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创作者本身当然属于这个大范畴内的
类别。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实体可以依据我国的法律
法规,享有著作权。再来谈及我们重点关注的——关于著作权的
法定许可方面的内容。第一种情况:如果为了新闻播报的需要,而不得不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机构播放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时,这种行为被视为受到合法保护。第二种情况:当个人出于学习、调研或者欣赏之目的,使用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同样被认为是合理的行为。第三种情况:在描述、评价某项作品或者解答某个疑问,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同样受到法律认可。最后一点,对于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无偿的演出活动,这个表演并没有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给表演者支付报酬,而且这个活动也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同样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的其他应该受到保护的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
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