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股东借款何时必须偿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这类事项主要由借款双方
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议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据上约定的期限及时返回借款给
放款者。假如对于
借款期限这方面没有做出书面或口头的正式协议约定,也可以通过后续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来补齐;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新的
补充协议,则可参照相关的
合同条款或市场交易惯例进行判断。如果始终无法据此确定一个明确的期限,那么借款人便可自由决定何时归还该笔借款;但是在此基础上,贷款方有权通过催促的方式要求借款人在一段合理期限内返还所借款项。倘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如数返还所借款项,将需要按照之前的约定或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
逾期利息作为补偿。与此同时,对于那些选择提前归还借款的借款人,除了双方已经事先商定好之外,其应当按照实际借用资金的时间长短来结
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以前,向
贷款人申请展延履行这项约定;只有在得到贷款人明确允诺后,才可延长这个还款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
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