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方
逃逸,作为
担保人必须承担起
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担保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一般
保证及
连带责任保证。然而,相较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所蕴含的风险更高。若属于一般保证,保
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或
仲裁,同时对
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
强制执行却仍旧无法满足
债务偿还需求之前,有权力拒绝向
债权人负担保证责任。但除外情况如下所述:(一)债务人下落生变,同时又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二)人
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该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拥有确凿
证据用以证实债务人的资产无法履行所有债务或是其已有失去履行债务能力之虞;(四)保证人对此已经出具书面声明,表示弃权本文条款所赋予他们的权益。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只要还款人出现
无力偿还或
逾期未还等状况,债权人便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
清偿债务的任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