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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参与行政纠纷处理期间,执行任务通常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主导负责,即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均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然而,出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亦赋予了一定的灵活性规定。
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现实状况较为复杂或有必要委托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承担执行责任;
反之,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自行执行相关案件,或者将执行权再次下放至第一审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最新修订: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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