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14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四章节第五节中的相关条款之规定,所谓“
上市公司”,即是指已经公开对外发行了特定数量的股票,且经由国务院或更高级别的授权、监管机构批准后,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而相对应地,那些未曾申请并经过审批后得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便被称为“非上市公司”。
在中国,“有限公司”也叫做“
有限责任制公司”,它是依照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要求的条件建立起来的,股东按照各自
认缴的
出资额度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受股份派息的利润分配方式;
对公司的全部
债务,公司则会采用其所有的资产来为其提供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
有限责任公司都无法直接成为上市公司,它们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并获得证交所的正式挂牌才能最终实现这一转变,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自然也就无法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