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中,如果买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卖方有权选择将货物予以提存处理。同样地,若是
债权人无合法的原因而拒绝接受付款、
债务人为债权人寻找不到,或是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于无法
转移财产所有权而导致无法交付标的物来履行
债务时,债务人也有权利将标的物进行提存处理。然而,若某些标的物品不适合于提存保管,或者提存所需支出过大,债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处置,并将出售所得用于支付提存费用及其它合理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