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关于
返还彩礼的问题上制订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要求需符合以下三个主要条件:
首先,必须以支付
彩礼的
当事人主动提出返还请求为前提条件;
其次,如果出现男方与女方两人并没有完成
婚姻登记程序,或者在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付款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等特殊情况也应当予以考虑;
最后,若想使返还彩礼请求获得批准,还应满足其它特定的附加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