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的
累犯,通常是指那些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罪犯,当其服完刑期或者得到了减免之后,又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行为。
这种一般性累犯,又被称为"
特殊累犯"的对立面,或者称为"异类累犯"以及"普遍累犯"。
无论是在前罪和后罪的罪行性质是否相同的情况下,都可能被认定为累犯。
对于
一般累犯的构成准则,各国
民法的要求有所差异,但通常来说,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1)首先,前后两次
犯罪都必须是
故意犯罪;
(2)其次,从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以上,而后罪也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不过,少数国家在此基础上会额外添加规定,即如果后罪为故意犯罪,那么不管它所涉及的刑罚的严重程度如何,都能够被认定为累犯;
(3)最后,前后两次犯罪之间需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然而,至于这个时间段的长度到底多长,具体规定仍因国家而异。《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