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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能满足信用卡诈骗罪必备之四大构成要素,即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譬如说,在侵害对象上针对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两个方面;
在行为方式方面,实施者主要通过虚拟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法,利用信用卡实施欺骗公众或私人财物的行为;
再者,此种犯罪的主体通常是普通公民个体,且他们在主观意愿上表现出明确的故意,同时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所涉及的资产的意图是此类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需要明确的是,在银行卡诈骗的各类行为中,具体的实施行为不同,犯罪者的主观意识也是多样化的。
举个例子来说,运用伪造的信用卡和已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行为时,行为人必须明知这是伪造或过期的卡片,缺乏这样的认识,便不满足此罪的成立条件。
另外,关于透支信用卡的问题,我们应该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去分辨真假,若有人拥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企图,那无疑是恶意透支,而非善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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