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能满足
信用卡诈骗罪必备之四大构成要素,即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譬如说,在侵害对象上针对的是
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及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两个方面;
在行为方式方面,实施者主要通过虚拟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法,利用信用卡实施欺骗公众或私人财物的行为;
再者,此种
犯罪的主体通常是普通公民个体,且他们在主观意愿上表现出明确的故意,同时直接故意与
非法占有所涉及的资产的意图是此类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需要明确的是,在银行卡诈骗的各类行为中,具体的实施行为不同,犯罪者的主观意识也是多样化的。
举个例子来说,运用
伪造的信用卡和已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为时,
行为人必须明知这是伪造或过期的卡片,缺乏这样的认识,便不满足此罪的成立条件。
另外,关于
透支信用卡的问题,我们应该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去分辨真假,若有人拥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企图,那无疑是恶意透支,而非善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