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
保证书的效力进行准确评估,应全面考虑签署的具体情况、设置的先决条件以及涉及到的权益指责等因素。
并且还需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
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来做出综合性的判断。
对此,以下三类常见的婚姻保证书通常被视为没有约束力:
首先,当保证书的出具者是在受到
胁迫(例如,在酒店被亲朋好友抓包)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
保证者能够迅速地向法院提出撤回请求,那么这份保证书将会因为被撤回而过期,失去效力;
其次,如果保证书中有关于
抚养权归属问题的条款无效,那么法院仍然会根据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进行裁决;
最后,如果保证书中的部分内容侵犯了个人的基本人权,例如:
以一方
提出离婚、与异性有通信或者交流为前提条件或者保证
离婚后不再
结婚等,这些都是无
法律效力的。
然而,除了以上提到的情况以外,那些涉及到
重婚、通奸、
家庭暴力等行为作为触发条件,并以
财产权益为处理目标的保证书,一般来说都应该被判定为合法有效的,当双方达成离婚的决议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