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代持协议在其设立之初便具有有效性,并不需要经过公证程序进行强化。
然而,若欲提升代持协议中各方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力,则可考虑通过公证手段来实现。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承诺生效之时即为
合同成立之日,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刻生效。
因此,只要签署代持协议的各方均能表达出真实意愿,且协议内容未触犯任何法律规定,那么该份代持协议便是合法有效的。
仅就代持协议生效这一问题而言,其实并无必要对其进行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