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原则框架下,单方面所产生的负债不得对其配偶的收入进行
强制执行。
若存在夫妻双方各自独立承担的
个人债务情况,则另一方无需为其作出相应的偿还义务。
为此,对于这种个人债务,我们无法执行其配偶的收入,除非能够明确证明这些负债是为了支撑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欠下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
债权人若试图向
债务人的配偶提出关于债务人婚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的申索请求,我国法院将予以驳回。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证实,其所承受之
债务确系是为了维持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的家庭共同生活所需,那么该债务的强制执行将被允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