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依法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他们同时满足下述全部条件,便有权得到
缓期执行的判决保障:
首先,他们需要在
犯罪行为中展现出较为轻微的情节;
其次,必须具备深刻、诚恳的悔过意思表示;
此外,必须能够证明自身已经脱离再次
犯罪的危险;
最后,还需证明,针对该名罪犯判处缓期执行对于其居住地区并不会带来任何重大负面影响。
针对这部分人群,尤其要特别注意对那些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处于孕期的妇女以及年满七十五岁的长者给予缓期执行的特殊保护。《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