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着以下原则,房屋
继承之协议得以自签署之日起自动生效:
首先,应当详细说明
遗嘱人和受遗赠方的
个人隐私和实体属性信息;
其次,对遗赠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以及所处位置需要进行明确标注;
最后,双方
当事人之间应进一步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
权利和义务界限。
在拟定此协议过程中,遗嘱必须由立嘱者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如
由他人代理则需经过
代理人签字认可,而且,这种情况还应得到两个或更多
见证人的在场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