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对象要素分析:
本罪所涉及到的犯罪对象具有双重性质与特征,具体表现在其对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税收制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与破坏。
2、犯罪客观行为表现阐述:
在本罪中,
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种种方式是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出售误导性发票以欺骗出口退税或抵
扣税款。
3、犯罪行为牵扯的
主要责任者对象:
该罪行的实施者身份并非固定不变,事实上,只要是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行的主体。
4、犯罪心理状态解析:
本罪行所涉及的犯罪心理状态十分明确且单一,即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正在实行
违法活动,并意识到这将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但仍希望和积极促进这样的事情发生。《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