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征收和
拆迁过程中,如被征收人选择以
产权置换作为补偿方式的话,则通常情况下,应在相同或是附近的地理位置提供回迁住房。具体而言,到哪个特定地点进行回迁,则须由行政征收方与相关部门进行详细磋商并予以确认。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因改造收购旧城区内的私人住宅而引发的问题,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域接受
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当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能够提供改建地块或附近地段的候补住房。选择此类产权置换补偿方案的被征收人何时才能顺利获得相应的房屋,则应依照双方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条款和具体期限来执行。通常情况下,此类
拆迁房主要是政府为了实施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了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而精心设计和建造的住房。房屋的分配预计服务于这些城市中心区的普通被拆迁居民,同时也包括了那些受到建筑施工影响的农村房屋主人。然而,值得特别提醒的是,此类拆迁
安置房大部分属于所谓的“
小产权房”范畴,这意味着它们的
土地所有权分别归属于集体所有(亦或划拨国家所有),然而在获得政府许可之前,这类房产并不具有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的合法资格。此外,拆迁安置房屋大致可分为两类:与重大市政工程有关的居民安置房,这些房子通常由政府统一修建和集中分配;另一种类型是房产开发商在建造房地产项目时由于各种原因进行的房屋拆迁,这个时候可能会有专门的拆迁公司负责将受影响的居民安置到别处,或者是帮助他们购买符合预算的中低档位的
商品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