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
债权人在提起
代位权之诉时,需满足以下四项特定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
债务关系依法有效且成立;
其次,债务人明显未能积极行使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此行为已经对债权人产生实际侵害后果;
第三点,被代为请求的债务人的债权应已届清偿期,具有实际可执行性;
最后,债务人的该笔债权不应专属于他个人或者家庭范围内之权利。
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为前提条件,这乃是其行驶代位权的法定时间限制,不容逾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