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50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为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涉及有组织
暴力性的
犯罪而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按照
犯罪情节等因素,人
民法院有权同时决定对他们进行限制
减刑。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当他们的
缓期执行期限结束后,依法减为了无期
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长不得低于25年;
若依法被减为25年
有期徒刑,实际服刑时长则不得低于20年。
对于已经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如果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了无期徒刑,或者由于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相较于从未受到过限制减刑待遇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他们的减刑
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幅度将会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与把握。《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