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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限制减刑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累犯以及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涉及有组织暴力性的犯罪而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按照犯罪情节等因素,人民法院有权同时决定对他们进行限制减刑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当他们的缓期执行期限结束后,依法减为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长不得低于25年;
若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服刑时长则不得低于20年。
对于已经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如果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了无期徒刑,或者由于具备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相较于从未受到过限制减刑待遇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他们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幅度将会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与把握。《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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