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之“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专门管理权;
犯罪指向的具体物品则是珍贵文物;
本罪的实施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完整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团体;
在主观心态方面,实施者应当具有明知故犯的故意态度;
而在客观行为上,其必须违背相关
文物保护法律规定,擅自将个人所藏匿或托管的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给外国人或是无偿赠送予外籍人士。《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
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可以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