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虚假出资的
违法性质较为严重,该行为直接触发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因此成为无效的行为,并且从最开始便被视为无效表演,不在任何条件下受到
诉讼时效的制约和约束。
也就是说,公司对其股东因未如实履行
出资责任而提起的
诉讼,将无须顾忌诉讼时效的限制,始终享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
债权人在向虚假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时,也可以逃避诉讼时效的约束。
实际上,该种情况仍然需要按照
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具体来讲是从债权人实际察觉到或应当意识到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以及
债务人拒绝承担其义务之日算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