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分居阶段,如若父母一方或两者在这期间故意规避
抚养责任,不再承担养育孩子的义务,
情节严重且性质恶劣者,将会被认定为构成遗弃罪。
就司法实际操作而言,能够被判定为“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因遗弃行为导致被遗弃对象受到
人身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即遗弃行为直接引发了
被害人人身权益受损的后果;
其次,由于遗弃使被遗弃者失去生活保障,流浪街头,不得不以乞讨等方式维持生活,处于极度困窘的状态;
然后,因遗弃行为令
受害人陷入绝望,迫不得已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后,施救者屡次受到善意引导和教育劝诫,却仍旧固执己见,致被救者生命状况堪忧,或者抛弃手段极为残酷无情等其他严重情况也都将被视为是符合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标准。
不论年龄大小,所有的父母都对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有着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之责任。
父母如果在此方面无法尽到他们应有的义务,那么未成年子女或是丧失了自我生存能力的成年人则有权向其父母请求支付所需的
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