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交通事故产生之后,对于
损害赔偿问题,可以采取如下三种解决途径:
第一,
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当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二,也可以选择向具有交通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请求;
第三,当然,最强烈的解决方式便是向人
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申请。
其次,如果在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好不容易达成了协议,若双方当事人都觉得有必要,他们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这份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然而,如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取得满意结果,那么当事人便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或者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的日期开始计算,在三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请求。
最后,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时,必须在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该部门提交调解请求。
同样地,如果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可以考虑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介入调解。《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