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之下,除非经过债权受让方的明确授权与同意,否则债权出让人发出的权利转移公示通知是无法撤销的。需要指出的是,当
债权转让交易完成时,债权出让人必须亲自向
债务方送达有关事项的公告通知,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此次转让行为对于债务方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应。在承受通知之后,债务方将立即受到权力移转的影响,这也涉及到合约中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各种变化。此时,原始
债权人才渐渐由新的债权人所取代,或者接受新的债权人共担原有债权的部分份额。一旦债权出让者抑或是她的代表机构对外发布了有关权利移转的公开通知,这就意味着,相关合约的权利已经归属于受让方,或与之共享,从而导致该项权力行使的对象不复为曾经的债权出让人。在此约束条件下,如果没有达成相应的明确协议来修改相关规定的话,原来的债权出让人也是无权撤销这个关于转让权利的通知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