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
损害赔偿事宜的调解过程,所限定的时间跨度应为30个自然日。
然而,若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延期,则可适当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经过多长的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必须对此类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活动进行至少两次以上。
一旦在持续不断的调解中取得了各方满意的结果,公安机关有责任与义务必须制作出《调解书》,并将之分别送达至每一位
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