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判处了二十年
有期徒刑时,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符合
减刑的条件,那么减刑的幅度将会是这样安排的:如果确实存在悔过的行为且表现良好,或者有类似
立功的行为发生,那么一次性的减刑通常不会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
而如果既有着明显的悔过行为也有
立功表现,或者还有着
重大立功的事迹的话,那么这次的减刑将可能达到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处了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人来说,一般的做法是在执行满一年六个月之后才会考虑实施减刑,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该保持在一年或更久,当然了,如果在减刑过程中有重大立功的行为出现,那么这类减刑就可以不再受到上述提到的
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严格要求和限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被判处了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人,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十年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