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确凿
证据表明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开支,那么该笔负债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责任范畴之内。
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涵盖了以下几类情况:首先,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某方事后予以确认等共同意图表达形式所产生的
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最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但前提条件是
债权人能够证实此部分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的产业经营活动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