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空性质:
我们此处所谈及的
犯罪中止,必定是发生在
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的过程之中;
当中止行为能够有效阻止
犯罪结果的产生,才能够被认可为犯罪中止。
(2)自动属性:
满足构成犯罪中止的条件中,对于
行为人来说,他必需实现“自动”放弃犯罪,抑或是主动采取行动以“自动”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也是将犯罪中止从
犯罪预备和
犯罪未遂中区别开来的关键因素,主要集中在其主观层面上。
在此处,“自动型”则可具体体现在行为人实施的是自动终止犯罪行为,还是采取相应措施来积极预防犯罪结果的出现。
(3)彻底程度:
并非所有的中止行为都是充分考虑到彻底性的。
我们需要强调,构成犯罪中止需要更多的是彻底执行,而非仅仅是临时的停顿;
也就是犯罪分子已经下定决心,他们将致力于后来不再参与已经结束的
犯罪活动,选择等待合适的时刻再重新出发,如果这种情况只是犯罪行为的暂时中断,就不能够称之为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