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一种名为“
贷款诈骗罪”的
犯罪形式。
所谓的“贷款诈骗罪”,即是指
行为人或其同伙通过捏造诸如“投资资金”以及“项目”等等
虚假理由,
伪造经济合同与证明文件,甚至不惜利用虚假的
财产权利证明来构造
担保等诸多
诈骗手段,从而从银行或是其它金融机构那里获取价值较高的贷款。
在数额上,只要达到了一万元以上的标准,就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展开
立案侦查工作。
而对于那些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还伴随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贷款诈骗案件,往往可以被认定为属于
情节严重范畴。《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