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批捕后难以获得
缓刑的主要原因通常在于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到较为严重的
犯罪行为或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缓刑乃是针对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定必须承担一定
刑罚的罪犯,在特定时间内根据不同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原判决的一种
刑法制度,这也体现出对刑罚的一种
暂缓执行处理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位
犯罪分子因
触犯法律而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且满足以下四项具体标准之一,即可宣布实施缓刑措施:
首先,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其次,存在明确的悔罪表现;
再次,没有重新犯罪的潜在风险;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