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士方可
申请取保候审:
(1)嫌疑人均有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行使
附加刑处罚的境况;
(2)嫌
疑罪行已达
有期徒刑以上程度且有可能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给社会带来危险;
(3)涉嫌人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外加怀孕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婴儿而不致产生社会危害;
及(4)嫌疑人身受
羁押且截止案发仍未结束,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使其得以释放。
对于
累犯、
犯罪集团首脑、企图通过自我伤害或自杀方式逃避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
暴力犯罪和其他重度罪行的嫌疑人,除本文上述条款所述情况之外,一律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