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需对其
共有财产进行明确分割分配,首先应当甄别出属于各人所有的资产与双方共有的
婚姻财产。
其中,
个人财产主要涵盖了
结婚前已拥有或经婚后协议归属于一方的财富,在此种状况下,倘若在
离婚协议书中未有任何特殊声明的话,那么另一方并无权对此类财产提出分割要求。
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我们遵循崇尚公平的平均分割原则,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双方还可进行更为细致的协商,逐步达成共识。
倘若双方无法就
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须交由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会依据具体案情,判断采用实物分割,即分配实物资产;
变价分割,即将资产出售,依所得款项进行分配;
又或是通过鉴定评估,计算出各项
共同财产的价值,以价值作为基础对
离婚财产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