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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格不和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双方需对其共有财产进行明确分割分配,首先应当甄别出属于各人所有的资产与双方共有的婚姻财产
其中,个人财产主要涵盖了结婚前已拥有或经婚后协议归属于一方的财富,在此种状况下,倘若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有任何特殊声明的话,那么另一方并无权对此类财产提出分割要求。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我们遵循崇尚公平的平均分割原则,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双方还可进行更为细致的协商,逐步达成共识。
倘若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须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会依据具体案情,判断采用实物分割,即分配实物资产;
变价分割,即将资产出售,依所得款项进行分配;
又或是通过鉴定评估,计算出各项共同财产的价值,以价值作为基础对离婚财产进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新修订: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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