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首轮、进阶)资质鉴定(授权/验收)时,请提交以下材料每种两份:
(1)申请书以及相应的附表;
在节约评审资源的前提下,若计量认证/授权/验收项目相同,我们会将这部分评审整合进行,相关申请人请同时提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书。
(2)您的法律地位证明原件与副本(核实无误后会归还原件,只保留
复印件)。
(3)您的机构设置(验收)或者机构筹建(授权)批准文件(如初次申请)原件和复印件(核查结束后,原件将会归还,仅保存复印件)。
请提交贵机构最高领导人的委任文件。
(4)您的技术实力证明。
(5)您的质量系统及其运营证明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及其程序文件列表;
内审报告与管理评审报告的复印件。《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