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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

我国关于国家司法救助方面的实施要点,需要遵循如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针对同一案件涉及的同一位当事人,仅能提供唯一的一次救助,而在该案件中如已有其他办案机构已进行过救助则不予重复执行;
其次,若通过司法程序可获取相应的赔偿补偿金的情况下,应鼓励并协助受害者通过司法诉讼实现权益诉求;
再者,需严格遵守救助标准和条件,同时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同类案例救助金额的平衡,以保证救助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此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其提出申请或者依据相关职权,及时提供有效帮助。
最后,对符合救助要求的当事人,应由处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负责执行救助措施。《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
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
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
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最新修订: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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