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
抚养问题的约定时,
当事人享有推翻原有决议并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权利。
在男女双方完成
离婚手续之后的任何时间段内,若一方或双方的境况或
扶养能力出现重大变化,都可提出改变子女抚养权的主张。
改变子女抚养权的程序通常首先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进行,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决变更。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法院承认变更子女抚养权诉求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由于患上严重疾病或受到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尽责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未能履行扶养责任,甚至采取了虐待方式对待子女,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状况对儿童身心发展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3.当孩子达到8周岁以上的年龄,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同时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足以证明必须进行
抚养权变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