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
缓刑制度,通常并非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刑事处罚范畴。
实际上,这仅仅是一种
刑罚执行方式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已。
缓刑制度,顾名思义,便是指对于那些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
法规,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并应当受到相应
刑罚处罚的人员,在判决宣告时先行确定其有罪,但是暂时不对其所判处的
刑罚予以实际执行,而是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期来评估其表现,待考察期满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原
判刑罚的一种司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